同学聚会 乐极生悲(图) juwanna mann,两面针的功效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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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后因为酒后驾车,黎叔的儿子小海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为此,黎叔夫妇将其中2名同学小永及小吴告上法庭,请求二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 近日,广东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小永向原告赔偿3.3万多元,被告小吴对小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认可其提出的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的请求。
案件回放同学聚会,醉驾车祸身亡
据了解,死者小海一家自2009年开始一直生活在广州。今年一家人回广东丰顺老家过春节,1月30日晚,小海在与家人吃过晚饭后,他的初中同学小永便驾驶摩托车约他一起到另一名同学小吴家中小聚。
当晚11时左右,小海被村民发现躺在村道边,小永的摩托车也倒在一旁,但小海已没有了呼吸。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小海是驾驶小永的摩托车碰撞到村道边的石头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死亡。经查,小海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属于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而发生单方事故身亡。经鉴定,小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1.6mg/ml,接近认定醉酒驾车最低标准80mg/ml的4倍。
黎叔夫妇难以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噩耗,一纸诉状将小海的同学小永和小吴告到丰顺县法院,请求二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即应当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2188元。
庭审直击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5月8日,丰顺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小永和小吴对小海死亡是否负有责任这一说法,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黎叔认为,其儿子的死亡纵然有其自身醉酒驾驶的原因,但被告小永和小吴作为组织者、邀请者及聚会场地提供者,对醉酒后的小海并没有尽到看管和照顾的义务,同时小永也没有看管好自己的摩托车,没有完成安全送小海回家的承诺,因此,对于小海的死亡他们二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小永和小吴则辩称,当晚十几个同学在小吴家中聚会,因天气凉,就有同学建议喝酒驱寒,大家说好当晚的消费由大家共同承担,于是大家就一起喝酒。聚会结束后,小永与小吴先护送另一名醉酒的同学回家,他们没想到小海竟然会拿起放在桌上的钥匙,自己骑摩托车独自离开。另外,这次聚会是十几个同学共同发起的,酒水钱也是大家共同凑的,根本不存在原告方所说的有组织者和邀请者一说。作为从小一起长大的同学,他们二人对小海的死亡也感到万分悲痛,但这个悲剧是小海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他们认为自己均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的庭审,承办该案的法官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这场纠纷,但因为被告小永和小吴均无法接受原告黎叔提出的赔偿数额,最终当庭调解没有成功。但庭审结束后,出于同学之情和人道主义,小永和小吴分别向法院表示自愿补偿3万元和2万元。
法官说法合理注意义务是判定行为人过错责任的客观判断标准
近日,丰顺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首先,死者小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然而,小海在饮酒过量后,明知自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却仍然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同时又未佩戴安全头盔,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其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其中一个客观判断标准就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的被告小永用摩托车搭载小海一起去参加同学聚会,在小海已经饮了不少酒的情况下,却和其他同学先行离去,并留下了摩托车钥匙,摩托车也未配备安全头盔,其违反合理注意义务,应认定被告小永对小海的死亡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小永当时是先送其他醉酒的同学回家,且小海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所以不能要求被告小永承担过高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其酌定承担5%的责任。
对于被告小吴,其虽为同学聚会的场地提供者,但其并非聚会的组织者,也并非实际意义上的经营者,所以其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因素,结合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本案开庭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但在庭审现场,40多岁的黎叔仍深陷在中年丧子的悲痛之中。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逢年过节,亲朋好友、同学之间的聚会,总免不了会小酌几杯,但是,在饮酒的时候要注意控制,切忌贪杯,更不要过度劝酒,对醉酒者更是要注意照顾,不要乐极生悲后才来后悔。
(南法)